| 1. |
雄獅旅遊商品禮券發行之面額統一為每張新臺幣NT$1000.元整。 |
| 2. |
商品禮券無使用期限,不限制兌換範圍,可兌換雄獅旅遊任何產品,包括團體、機票、訂房、簽證及稅兵險等;禮券銷售後持券人得向於總公司或全省任何分公司兌換。 |
| 3. |
商品禮券不得兌現或找零。 |
| 4. |
商品禮券不約定使用期限,出售後得無限期使用。 |
| 5. |
商品禮券售出後概不得退還,如有遺失、毀損,概不掛失或補發。 |
| 6. |
代收轉付收據內容以『預收團費』或『商品禮券』,不得以其他名目開立;若有折扣則以事前折讓方式處理,應於代收轉付收據上註明。 |
| 7. |
商品禮券購買時已開立旅行社專用收據(代收轉付)兌換時不再另開收據,惟補差額部分仍開立代收轉付收據。 |
| 8. |
商品禮券不得用於支付企業戶特別報價團。 |